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建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公馆商服0001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6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建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公司)及原审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萱
书 记 员 陈榃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