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铁西路103-1号3楼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6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 上诉人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