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国贸春天花园2#楼一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59799U。
法定代表人:熊义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4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87100978J。
法定代表人:卢滨,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28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