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368号
原告: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圣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旺材,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爱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