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车会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国贸春天花园2#楼一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车会文、**、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