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份刚。
被执行人: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与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称因本执行案已指定到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其会向新建区,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西裕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