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1888号
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建材市场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99X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新华苑A幢1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83015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7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凯兵、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