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1888号
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建材市场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99X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新华苑A幢1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83015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7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凯兵、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吉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