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某某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529号
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姑咱镇。
经营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764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58元,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弋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