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某某等与肖见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3民初346号
原告: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
负责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刚边乡三联村支书,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刚边乡计生办职工,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刚边乡良田村安监员,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肖见合,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与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梁小勇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从江县刚边乡三联村民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