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145号
申请人:贵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建材市场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99X63。
法定代表人:李光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新华苑A幢1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8301521J。
法定代表人:蒋青卫,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6764Y。
法定代表人:邱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贵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413.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413.8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