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19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花,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新华苑A幢1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8301521J。
负责人:蒋青卫,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解放河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756764Y。
法定代表人:邱金凤,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裕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梦婷
书 记 员 曾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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