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723民初69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华坪县。
被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华坪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经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