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501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
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520618。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依法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