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江都颖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