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源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江西源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1-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17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源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2022年9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