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8执异4号
异议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0022P。
法定代表人:毛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康,
申请执行人:***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065558945E。
法定代表人:付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雪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3391352032,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磊。
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005X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段隆启。
被执行人: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方山)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8MA0H224557,住所地大武。
法定代表人:孟庆涛。
本院在执行***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方山)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方山法院(2021)晋1128执83号执行文书中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称,(2020)晋11民终1731号判决时在事实调查中,异议人举证说明不欠付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异议人不欠付工程款,强制执行没有事实依据。贵院冻结多个账户,余额巨大,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撤销(2021)晋1128执83号执行文书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和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方山现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在一、二审庭审中,被执行人均未主张异议人不欠付工程款,异议人的主张,其实际应付6431.640559万元,实际支付6622.990356万元,此种超付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对质保金的扣除金额数量存疑。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方山)有限公司的结算审计结果表明,其与异议人的最终结算价比合同暂定价上调150万元,因此,异议人与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终结算价不可能出现低于合同暂定价的可能性。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查明,吕梁中院(2020)晋11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7日,***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上诉人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方山)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工程欠款3800031元及逾期利息向被上诉人***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021年1月29日,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114282.23元。2021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解除了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此案是在执行吕梁中院(2020)晋11民终1731号生效判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工程欠款3800031元及逾期利息向***亨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在执行标的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玉良
审判员 :温成生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