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3执5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
经营者:聂节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向小勇,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石教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