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四方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HH5C3X。
经营者: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396391。
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005X0。
法定代表人:段隆启。
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1202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登记或缴存记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20年11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租金66138.7元、后续租金、赔偿金、违约金、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通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