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邵阳市隆回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桂妍,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150号地王广场1栋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005X0。
法定代表人:向小勇。
委托代理人:彭国强,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镇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61745176U。
法定代表人:徐明。
委托代理人:傅筱烨,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建的涉案五栋楼房全部改变约定架空层层高并按全面积计算工程造价,与事实不符;原判决未查明双方已经建筑工程结算且无争议,并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出具的《承诺书》,本案增加工程量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至结算之前,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并无争议,增加工程造价争议发生在结算之后的事实,以及未认定阳台和空调的内排水工程是否系合同范围外工程量及应否计算工程款等,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上诉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2元,上诉人辰溪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82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欧晓林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彭湘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