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向小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湖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江西远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2050.94元,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75063.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石教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