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348号
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付玉坤,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收集其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4元,减半收取2336.70元,保全费1644.47元,由原告喀什金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乐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