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民初1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保,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东纬3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融,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图什市水管站,住所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6号院。
法定代表人:玉素甫江吐尔逊,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合塔尔卡吉太,男,阿图什市水管站科员。
原告***、**与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水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79元,减半收取计12689.5元、财产保全费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     苏     荣
审 判 员     吐尔逊买买提吾守尔
审 判 员     努 尔 艾力库尔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阿依 古丽阿不力孜
书 记 员         邓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