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9530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东纬3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1617791820。
法定代表人:刘东波。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8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8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9.4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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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