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3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住瓜州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县人,住瓜州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1、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润路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账号(36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账号(33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00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账号(3605********)账户内存款;2、被申请人***在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渊泉支行账号为6230********账户内存款;3、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账号为6228********账户内存款;前述冻结金额合计不超过69062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润路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账号(36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账号(33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00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账号(3605********)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渊泉支行账号为6230********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账号为6228********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
前述冻结金额合计不超过690623元。
案件申请费3973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