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673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3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生于1978年5月4日,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5日,住甘肃省瓜州。
第三人:***,男,生于1980年9月2日,现酒泉监狱服刑。
第三人:***,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俞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