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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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319号之一
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新,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59839D。
法定代表人:肖润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慧,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立案。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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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36元,减半收取计32,268元,由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彭世忠
人民陪审员  刘仁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彭飞林
书 记 员  赵子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