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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3财保035号 申请人: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PRJ3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东井冈北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8JJ9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CR-8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5983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申请人:***,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申请人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336012491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