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3民初319号 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PRJ3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东井冈北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8JJ9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CR-8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5983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江西载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35元,由原告吉安市天利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