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原崇仁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街口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5993649G。
法定代表人:殷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5603030F。
法定代表人:邹勇光,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荣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饶欢
书记员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