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街口里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5993649G。
法定代表人:殷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阳,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城东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MJJU5E。
法定代表人:武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金,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和,崇仁县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罗建清,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上诉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证人殷某、甘华勇认可案涉的水泥款是其承包一木社区工程所拖欠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水泥款,与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本案处理结果与殷某、甘华勇有利害关系,应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判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8.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龚祝光
审 判 员 万燕飞
审 判 员 王一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俊
书 记 员 揭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