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街口里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599364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956030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