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327执5号之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7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9×××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94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书记员  梁人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