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高洛街道6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RU8X2H。
负责人:陈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太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堎上路3号1栋五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861207。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侯睆佶,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册亨县纳福街道红旗村三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3XW622。
负责人:韩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黔2327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2021)黔2327执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本金95061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7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