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9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县。
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961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8294.00元及相关利息。2、负担执行费302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情况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的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强制措施,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本院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情况,未查到其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情况,未查到其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林权和草权服务中心无林权登记信息。
综合以上查控手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233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