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10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市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529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