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103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市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