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XX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东湖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黄声敏
审判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