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3执恢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871.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