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3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2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