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但在执行过程中,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