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
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敏,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圳发公司与***、***约定案涉工程量以圳发公司与中建七局蚌埠国购广场项目部核算的工程量为准,但亦约定如***、***对核算工程量存在争议,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对圳发公司与中建七局的核算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应对***、***实际工程量进一步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潘伟荣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