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3645号
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秦峰镇路底村新3**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9U67G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信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4幢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9B9R58X。
负责人:***。
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信州区分公司、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0月27日,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3.08元,减半收取计5,611.54元,由原告上饶上建同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