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62119********,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彬,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62119********,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