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62119********,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彬,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062119********,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