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112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泽市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7GDL5C。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2302291985********。
被执行人: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泽市政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黑0112执350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5)黑0112执35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