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执1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城鑫昊大酒店。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女,汉族。
担保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担保人自愿以位于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房产进行担保。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位于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