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进、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进,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3833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div> 申请执行人**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6月、2019年9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赣A×××**奔驰牌汽车一辆),本案对上述车辆已第六轮候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对上述车辆提起处置,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比例95%、股东**出资比例5%)。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 2、2019年6月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6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66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收入不详,2019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楼付村)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78250元及利息(以本金478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元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截止2019年9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本金478250元及利息(以本金478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元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