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1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XX红,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
被执行人:永修新城鑫昊大酒店,地址:永修县×××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修新城鑫昊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赣01民终87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修新城鑫昊大酒店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