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进、江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XX进,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
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3833M。
法定代表人:冯要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震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的存款及其他收入6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