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3财保36号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张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89237026J。
法定代表人:邱美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何丽,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3600××××989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其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