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525号
原告:***,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 明
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
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燕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525号
原告:***,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 明
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
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燕